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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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家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74號、104年度罰執字第78號、103年度罰執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家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沈家德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沈家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罰金新臺幣4000元│罰金新臺幣6000元││├────────┼────────┼─────────┼────────┤│犯罪日期│103年8月20日│103年8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速偵字第1316號│字第331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685│││││131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9日│104年6月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685│││判決││1316號│號│││├────┼────────┼─────────┼────────┤││判決│103年10月20日│104年7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罰││││罰執字第139號│執字第78號│││├────────┤││││103年11月24日繳│││││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