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992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銘宏 非訟代理人 陳雅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柏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債務人陳柏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事證一之全部完整證明文件(債權人僅提出委任書)。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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