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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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勞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曠職(工)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塗銷曠職(工)登記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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