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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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27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3樓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0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5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7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