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5年10月13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仁成機械工程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5年9月16日│147,000元│YA0000000││││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