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所示法條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否│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96年2月11日│97年1月17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7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97年度毒偵字第624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7年基簡字第240號│97年度易緝字第13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3月14日│97年9月24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7年基簡字第240號│97年度易緝字第13號││││號│││││判決├──┼─────────────┼─────────────┼─────────────┤││確││││││定│97年4月21日│97年10月13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33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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