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4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聲請人即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羈押之必要,而命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命其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爰准聲請人即被告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坤芳
法官陳金虎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