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至6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29號案號受理,並於97年
8月22日判決,於97年10月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盧鏡合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07.25│96.09.19│96.10.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216號│字2216號│字第267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03號│96年度訴字第1003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1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6.12.31│96.12.31│97.4.25│││││││├───┼────┼─────────┼─────────┼─────────┤││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03號│96年度訴字第1003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14││判決││││號││├────┼─────────┼─────────┼─────────┤││判決│││││││97.3.20(撤回上訴│97.3.20(撤回上訴│97.5.12│││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第1230號│第1230號│第143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10.15│97.2.13│97.3.1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677號│字947號│字第947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14│97年度訴字第729號│97年度訴字第729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7.4.25│97.8.22│97.8.22│││││││├───┼────┼─────────┼─────────┼─────────┤││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14│97年度訴字第729號│97年度訴字第729號││判決││號││││├────┼─────────┼─────────┼─────────┤││判決│││││││97.5.12│97.10.6│97.10.6│││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第1432號│第3102號│第31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