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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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54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甲○已於聲請前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