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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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7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子杰 (原名 王耀德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萬9,2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