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62號
原   告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成展工程有限公司、張
紫涵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4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成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成展工程有限公司
  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原告應提出起訴書狀完整之繕本(即須附所附之證據資料)或
  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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