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0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東霖 (原名 劉世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寶惜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5,1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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