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甲○○原名 黃學鎮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