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93號債權人臺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却妹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聲請人之訴有本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時,雖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周却妹之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惟經本院調閱電子閘門資料查無債務人年籍資料且債務人姓名記載錯誤;另並未釋明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部分是否重複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通知其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請其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及提出釋明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9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未據補正。是債務人周却妹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真正住居所等年籍資料均不明,亦無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特徵,致無從特定債權人所聲請之對象,亦無法認定其當事人能力,故債權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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