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581號

原告 張愛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啟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12年1月25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是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亦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依上開說明,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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