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526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告 鄭揆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2年度南小字第1526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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