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告 江冠南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法定代理人 吳潛淵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39號江冠南違反保險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涉侵占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向會員所收取之費用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0年訴字第1239號審理中。查原告上開犯罪嫌疑,涉及本件民事訴訟就系爭往生互助會是否為原告個人所有之認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行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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