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江鴻璿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淑娟 即 何武雄 之限定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安婷 即何武雄之限定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木坤 即何武雄之限定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明樺 即何武雄之限定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明浩 即何武雄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何武雄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