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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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79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楊義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天森木業加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鄭雅萍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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