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6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献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献麟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晚上11時許起至翌(21)日凌晨0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街○○巷○○○號居所,飲用高粱酒後,仍於同日上午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8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對面時,因行車車身搖晃不定,為警攔檢盤查後,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當場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上午8時3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邱献麟因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嗣於108年2月12日死亡,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明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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