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 林彥綱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被告 楊雯証
洪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4,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