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趙琇華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被告 陳芷畇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102年度易字第38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奕超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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