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承租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告 潘吳碧珠 被告 黃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租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喪失承租林務局旗山事業區第38林班地圖號575號承租權,優先承租權為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