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74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聲明人迄未繳納,請補正。
二、本件聲明漏未檢附繼承系統表,亦請於限期內補正,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