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再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88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丙○○再審原告與乙○○、丙○○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裁判費13,8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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