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4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新竹縣竹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82號,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94年度毒偵字第323、9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從輕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先後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共計三次經警查獲,卻不知悔悟戒絕,猶仍吸食安非他命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止,並參酌其犯後態度等情,認原審法院量刑尚屬妥適,本案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