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紀文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偽造文書│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0.2至90.7│91.2.28、91.4.26、││││91.6.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偵字第244號│93年偵字第759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上訴字第678號│94年上易字第196號││實│││││審├──────┼──────────┼──────────┤││判決日期│93.6.30│94.10.25│├─┼──────┼──────────┼──────────┤││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上訴字第678號│94年上易字第1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6.30│94.10.25│├─┴──────┼──────────┼──────────┤│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3年執字第6117號│94年執字第11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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