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林家菡 被告 張庭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法官陳靚蓉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