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張榛穎 被告 張孟賢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0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法官廖宏偉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