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因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68號;追加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65號、96年度偵緝字第110號、96年度偵緝字第105號、96年度偵緝字第66、6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林靜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件犯罪事實均與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01條第2項、第335條第1項。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
(一)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
(四)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五)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六)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1者,得自收受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劉千瑄審判長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應沒收之物│├──┼───────────┼────────────┤│││││一│新竹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偽造之署押:│││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丙○○」簽名各1枚│││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號)(含移送聯、通知聯││││、存根聯)(96年度訴字││││353號)││├──┼───────────┼────────────┤│││││││偽造之:││二│南投縣警察局交通違規勸│「丙○○」簽名1枚│││導教育登記簿││││(96年度訴字354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三│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偽造之署押:│││單(投警交字第JC050153│「丙○○」簽名各1枚│││6號)(含移送聯、通知││││聯、存根聯)(96年度訴││││字354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四│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偽造之署押:│││單(投警交字第JC050275│「丙○○」簽名各1枚│││2號)(含移送聯、通知││││聯、存根聯)(96年度訴││││字354號)││├──┼───────────┼────────────┤│││││五│偽造之臺灣省合作金庫松││││山支庫之支票1紙(支票│支票1紙│││號碼:LH0000000號、發││││票人 莊建榮 、發票日期民││││國92年8月12日、面額新││││台幣89633元、付款人台││││灣省合作金庫松山支庫)││││(96年度訴字第357號)││└──┴───────────┴────────────┘附錄:本宣示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01條第2項(有價證券之行使罪)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