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76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7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3760號上訴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湯金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㈠上訴人對訴外人美商SunonInc.刊載系爭英文訊息並不知情,美商Su
nonInc.亦未向上訴人查證,嗣後經上訴人告知其用語有誤後,美商SunonInc.立即移除該錯誤英文訊息,原判決誤會前後因果關係,認定美商SunonInc.在發布前已向上訴人查證,與證據全然不符,有違經驗法則、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之違法。故上訴人既未實施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亦非行為人,美商SunonInc.方為行為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科處罰鍰處分實有錯誤,原判決未查,有違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㈡本件美商Sunon
Inc.因不慎於該公司網站發布錯誤訊息,然發現錯誤後立即撤銷網頁內容,顯見美商SunonInc.並非積極欺瞞故意發布不實資訊,亦無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是其未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處罰構成要件,更遑論非行為人之上訴人,故原判決對上訴人有利之理由未見說明何以不可採,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㈢上訴人主張他案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僅罰鍰新臺幣6萬元,為何上訴人卻多於上揭3倍之罰鍰,有違行政程序法第6條、第7條規定,原判決卻未予認同亦未說明理由,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本院按原判決認上訴人於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達公司)實施假處分之後,竟於網站上發布不實之訊息,將使台達公司之交易相對人對台達公司之專利權產生懷疑,並對台達公司之形象或商譽產生不利聯想,影響台達公司與交易相對人之交易甚鉅,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原處分予以處罰,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並無不合,業於理由中詳予論述,上訴意旨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仍就原判決業以詳為論駁事項再事爭執,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淑玲法官劉介中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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