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應更正刪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在據上論斷欄內贅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但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均未記載本案有扣押毒品並應予沒收之意旨,故據上論斷欄部分顯係贅載,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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