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八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代理人 簡心慧 送達代收人簡心慧相對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伍佰陸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超過新台幣肆佰陸拾柒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八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柒仟玖佰陸拾伍元│││├─────────┼─────────────┼─────┤││送達郵費│肆佰陸拾柒元│││││(不含已退郵四百四十一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總計│捌仟伍佰陸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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