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8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段宜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54,218元及491,237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段宜康分別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及民國108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
1.91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8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3.880%固定計息。
2.57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108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21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年4月21日止以年息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4.38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9年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145,45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段宜康│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654218││九年二月二十││八八│││元││八日起│││├──┼───┼─────┼──────┼──────┼───────┤│002│新臺幣│段宜康│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491237││九年二月二十││三八│││元││一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段宜康│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654218││九年二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八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段宜康│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491237││九年二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一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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