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家毓 住臺北市○○區○○路9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志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聲請人於102年7月31日陳報其母 張蔡富仔 無工作,且每月僅領有老人年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院調閱聲請人之母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聲請人之母於101年度尚有利息所得,並有土地、房屋等4筆財產,是聲請人應說明其母有何無法維持生活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又聲請人應就其母親張蔡富仔每月所需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及聲請人與兄弟姐妹間如何分攤其母之扶養費用,暨聲請人每月係以何方式給付其母扶養費用部分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