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76號再抗告人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民康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振芳法官王筑萱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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