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謝宜伶 律師被告丁○○被告乙○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五o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英
法官陳翠琪法官呂安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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