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9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10(現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6年2月5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