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原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108年度原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蔡文俊
何嘉惠 被告 何勝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度原簡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項珮欣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