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原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侯素珠 被告 徐摯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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