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保險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城保險小字第1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複代理人 林宣誼

被告 徐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零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無照駕駛與酒後騎車於民國109年7月12日凌晨0時43分許,駕駛向原告承保之AXN-5312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金門縣金湖鎮伯玉路三段與中山路口時,因未依規定減速撞擊訴外人 高瑞璞 騎乘之MFV-0165號機車,造成其身體受傷。事故發生後,原告依保險契約規定賠付新臺幣(下同)3010元,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及保險代位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核單、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臺北醫院大學診斷證明書、茂澤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彙整表、醫療費用收據6張、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金門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險理賠計算書(見本院卷第19-43頁)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生自認之效力。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小客車,本應注意上開規定,且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未依規定減速、酒後駕車,致與高瑞璞騎乘之系爭機車發生碰撞,致高瑞璞受有前揭傷害,堪認被告對系爭事故之發生自有過失,且其過失侵權行為與高瑞璞所受上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六、次按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5款、道路交通管理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保險人依上開法律規定之請求權既係代位權性質,應認保險人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給付後,請求權人於給付金額範圍內,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當然移轉於保險人。經查,被告於駕駛系爭小客車時並未領有駕駛執照,且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已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所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等事實,有前揭系爭事故資料附卷足憑,被告仍駕駛向原告所承保系爭小客車致高瑞璞受傷,而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理賠3,010元等情,既如前述,原告自得代位行使高瑞璞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此外別無其他費用支出,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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