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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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執行中)丙○○上列上訴人乙○○、丙○○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號1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