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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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02號原告 劉浩中 被告 徐龍夫
徐文堂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蔡牧容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