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原告 陳政漢 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起訴被告住址、訴訟標的金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未於起訴狀表明本件起訴被告住址、訴訟標的金額,亦未表明特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致其訴之被告、訴訟標的金額、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均不明確、特定,依法乃屬可以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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