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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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忠成 受告知人駿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鳴 上訴人即被告玖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兩造均不服本院民國
10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4,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另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60,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均未據上開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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