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矚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矚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千任指定辯護人周威君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千任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千任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罪,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而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係2件殺人既遂罪,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甚為嚴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5年6月24日起執行羈押,另裁定自同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
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5年11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翁儀齡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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