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原告 劉維智 訴訟代理人 吳姿蓉 被告 謝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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