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17號聲請人 宋俊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閎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宋俊毅及相對人陳閎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17號聲請人 宋俊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閎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宋俊毅及相對人陳閎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