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交簡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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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二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二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紀錄、調查
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生理測試、狀態報告表、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現場照片四張在卷可
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查被告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九十九號案件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緩刑三年,並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服
用酒類後駕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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