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О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登柏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
     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 慧 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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